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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收集转运处置废铅蓄电池的通告

2020-10-14 14:51:08      点击:

 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确保我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其他涉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关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